根据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、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《关于新余市人民政府部分机构调整的通知》(赣委[2004]211号)和中共新余市委、新余市人民政府《关于印发新余市人民政府部分机构调整实施意见的通知》(余发[2005]6号)精神,组建新余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(以下简称市国资委),为市人民政府直属正处级职能机构。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,主要负责市属企业(含地方金融企业、国有资产营运机构)国有资产和市属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的监管工作,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。具体监管单位由市政府另行确定。